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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行为方式

寻衅滋事罪行为方式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2024-02-19 23:08:25 已帮助2104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寻衅滋事罪行为方式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殴打,是指对他人行使有形力,造成他人身体痛苦的行为。换言之,殴打相当于国外刑法中的狭义的暴行。亦即,殴打应是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只要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即使没有接触人的身体的,也属于殴打。在中国,殴打行为不是伤害罪的未遂犯,如果行为人针对物行使有形力,因而对人的身体以强烈的物理影响的,由于不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不宜认定为殴打。使用有形的方法不等于行使有形力。由于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所以,殴打不以造成伤害(轻伤以上)为前提。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


追逐,一般是指妨碍他人停留在一定场所的行为;拦截,一般是指阻止他人转移场所的行为。显然,这两种行为,都是妨碍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追逐与拦截可能以暴力方式实施,也可能以威胁等方式实施。辱骂,是指以言语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辱骂不要求有特定的对象,对一般人的谩骂,也可能成立本罪的辱骂。情节恶劣的判断,必须以法益受侵害或者受威胁的程度为中心。对于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轻伤结果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使用凶器追逐、拦截他人的,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追逐、拦截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强拿硬要,是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夺取财物,也可以表现为迫使他人交付财物。对其中的财物宜作广义解释,即包括财产性利益。损毁财物,是指使公私财物的使用价值减少或者丧失的一切行为。就损毁财物而言,任意,意味着行为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不当、非法使用公私财物的一切行为。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公共场所,是指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场所。起哄闹事,是指用语言、举动等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使公共场所的活动不能顺利进行,或者说,妨碍不特定或多数人在公共场所的有序活动。起哄闹事行为,应是具有煽动性、蔓延性、扩展性的行为,而不是单纯影响公共场所局部活动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人员伤亡,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要当事人的行为满足以上规定,对他人随意殴打和辱骂,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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