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
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具体到本案,张陆所犯
盗窃罪被判处的5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完毕,其在刑法执行完毕5年以内再犯
故意伤害罪和
抢劫罪。应认定张陆符合适用累犯的基本条件,并以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
数罪并罚。 此外,最高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至40%。 适用累犯情节的目的在于防止其再犯的可能,因此,最高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累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一年内又犯罪的,重处40%;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3年内又犯罪的,重处30%;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又犯罪的,重处20%。可见,再犯时间离前次刑罚执行完毕愈近,从重惩罚的力度愈重。因此,虽然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同是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故意伤害罪离刑罚执行完毕时间更近,表明其主观恶性和再犯危险性更甚。综上,法院可以再次对张陆适用累犯。希望以上的信息对你在刑满漏罪累犯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