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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 民事赔偿

刑民交叉 民事赔偿
国家机关因某种纰漏导致相关行为人无辜判刑的,在查明清楚后是需要对相关错判的行为人给予一定的补偿的,这种补偿就叫做刑事赔偿。刑事赔偿是有其相应的赔偿标准的,国家机关应按照相应的赔偿标准给予行为人刑事赔偿。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是指接受刑事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义务方。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监狱管理机关。
2024-02-20 21:03:44 已帮助210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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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民刑交叉问题是什么

《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发现有非法集资嫌疑的,如何处理?


《规定》第五条“非法集资犯罪”是个学理上的概念,对应的罪名有七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2、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并非“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不属于非法集资犯罪。在本条中,人民法院应该注意对特定某一次、针对特定某一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本身”的(非法集资犯罪)刑事违法性进行甄别,整体构成非法集资,单一合同双方基于借款合意的有效。


3、借款人涉嫌犯罪,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应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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