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的住房”应属于保障
债务人家庭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属于银行设定了
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
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如果属于非银行抵押房屋,则不能以拍卖等方式处置偿债。依据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自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