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担保合同本质上属于担保合同。单方解除权一般都属于法定解除权。《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了担保物权消灭的法定情形,在担保合同中表现为:
1、主债权消灭,即主债权债务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2、担保物权实现,即主债权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担保人已经对该债务人的民事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担保人可依法向该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即债权人明示或超过担保期间不行使担保权利,担保人无需担保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担保合同,而担保人不具备单方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