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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作品著作权

网络作品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2024-02-20 19:26:58 已帮助216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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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知识
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知识网络作品的权利归属   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是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首要问题, 要使传统作品在计算机网络上传输,必须将作品转换成计算机可识别的由0和1组成的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即对作品进行数字化。原作品被数字化后,改变的只是作品的存在形式,作品的内容并未因存在形式而改变。作品在被数字化后仍具备作品的独创性和复制性两个实质要件。因此,网络作品理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1、从本质上来说,网络化的作品可认为是传统著作权的客体,当然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从著作权的归属的角度来讲,作品新的表现方式或使用手段的出现,并不能否定作者对其创作在新的领域内享有著作权。所以网络化作品的著作权仍归属于原作品的著作权人。   2、网络化作品是其创作人直接借助电脑技术进行的原始创作,其独创性当与传统作品无异,并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如存储在电脑硬盘上,打印到纸张上等。因此,网络化作品是符合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特征的,也应享有著作权。而其著作权的享有者,当为作品的作者。   3、网络化作品是一种“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属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著作权应归属于网站管理者,其对网站的内容的整体享有著作权。   4、各种电子公告板即BBS的作品的著作权也值得研究。有人认为,公告板上的作品是各个参与者合作的结晶,其著作权应当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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