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条文数量,民法总则在涉及未成年人监护方面共有12条,远超民法通则的两条规定;对比条文内容,近千字的篇幅更可明显看出即将实施的民法总则极大丰富了我国的监护制度。
民法通则规定,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而民法总则则指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综上所述,在新的民法总则没了民事行为的规定年龄已经调整为八岁,那么就意味着只要是八周岁或八周岁以上的儿童,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有责任,也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一些简单的民事行为,但是也不是可以认为是可以做任何的行为,所以还是要有相应的监护人进行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