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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级别管辖

天津二中院级别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2-24 23:15:15 已帮助235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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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中的移送管辖的注意事项

级别管辖中的移送管辖必须注意一下几方面:


1、上级法院只有在必要时候适用个案,当然,上级可以依职权决定;


2、上级应向下级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统计检察院;


3、中院受理的可能被判无期或死刑的案件,认为无须重判无期或死刑的,仍可依法审理;


4、基层法院认为受理的案件可能被判无期或死刑的,应当按照司法解释要求的程序和时限操作;


5、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应全案上移。


对于移送管辖是否可以适用的情况,应当对照移送管辖的相关条件来进行处理,如果符合移送管辖的条件的,就可以合法的办理。应诉后,如果发生法院不具备管辖权的,也是可以申请将管辖权移送到具备管辖权的法院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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