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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行政复议规则

税收行政复议规则
了解民事办案流程,能清楚我国整个民事诉讼流程,以及在诉讼过程中才知道什么时间该做什么。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点公安机关的办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机关传唤你并不一定是违法了。不同类型的诉讼中,司法人员的具体办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别是用各自的诉讼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据《民事诉讼法,而刑事案件中则依据《刑事诉讼法》。
2024-02-26 09:10:57 已帮助29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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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行政复议规则是怎么样的呢?有知道的吗?谢谢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于2010年2月10日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修正。该《规则》分总则、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受理、税务行政复议证据、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税务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附则12章105条,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发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予以废止。[1] 中文名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发布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类别 部门规章 发布时间 2010年2月10日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 总局令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已经2015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5年12月28日 修改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三、第八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   本决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以上就是关于税收行政复议规则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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