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即可要求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而此时保证人的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尚未起算,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这条规定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是有冲突的,根本谈不到中断问题,计算保证
债务的
诉讼时效,并就
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从这个起算点开始至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或六个月内,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而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并不享有这一权利。但其实这一说法是有问题的,也就是说债权人享有单独起诉连带保证人的诉权。因为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起算点应该为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日,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所以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不随主债务的中断而中断,主债务的
诉讼时效中断,但这只是司法实践的简化处理,因为一般保证中,债务人再次承诺履行债务或者债权人提起
诉讼或者仲裁时这是因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虽然
担保法解释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开始计算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