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非监禁刑和行刑制度的有关规定,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种罪犯: 1、被判处
管制的罪犯; 2、被宣告
缓刑的罪犯; 3、被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
假释的罪犯; 5、被
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
过失犯罪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当然,以上罪犯只有在判决时被判处非监禁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在行刑过程中被执行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行刑制度,纳入社区矫正适用范围,才能对其实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