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
离婚后撕毁
离婚协议刘某与卢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因双方感情破裂,于2013年去民政局办理了
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签订有《
离婚协议书》,如今,因履行离婚协议书双方发生纠纷,刘某将卢某诉至法院。刘某称,双方离婚时约定,丰台区某处房产系双方婚后购得,属
夫妻共同财产,产权归我所有。签订离婚协议后于60天之内双方共同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
购房合同中的
购房人姓名,由卢某变更为我;并办理产权登记,变更到我名下。此外,协议另约定,自离婚协议生效后,男方卢某须搬出现住址。现双方已登记离婚,但卢某不讲诚信,至今以各种理由不搬出丰台区住房,还多次带着他的朋友、亲属及我不认识的人来此房屋内居住,严重扰乱了我的正常生活,给我造成很大的精神痛苦。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卢某七日内从诉争房屋搬出。法院判决继续履行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
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刘某与卢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双方于签订《离婚协议书》当日办理了
离婚登记手续,因此,《离婚协议书》属有效协议,对刘某、卢某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书》约定诉争房屋归刘某所有并居住,而且还约定卢某自《离婚协议书》生效后搬出,故现刘某要求卢某搬出之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具体的搬出时间,法院将根据查明事实酌情判处。卢某关于《离婚协议书》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刘某采用欺诈方式骗其签订的,而且协议书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显失公平,其有权变更或撤销之相关抗辩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最终判定卢某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从诉争房屋内搬出。现该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