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下不影响买卖行为的法律效力,第三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买卖行为的有效性。法律规定,夫妻对
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都有权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菲因日常生活需要,一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理由相信夫妻双方都同意的,另一方不得以不知情或者不同意来对抗善意第三人。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
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以上就是一些有关于恶意损坏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