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符合《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山东抢生
社会抚养费,由县级计划生育部门 在办理《生育证》时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一)第一个子女被鉴定为病残儿并经批准生育第二 个子女的; (二)已缴纳社会抚养费,因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经市地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按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统计公报公布的上 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0%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