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犯罪移交的问题,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的。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九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
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一)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
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条销售明知是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