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清偿需具备以下要件:须是债务人实施的清偿;须是债务人对实际存在的债务实施的清偿;须是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实施的清偿。
因此,以下情形不构成个别清偿:
1、债务人的担保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实施的清偿(此为合法清偿);
2、债务人对虚假债务实施的清偿(此为破产法第33条禁止的行为,依照第34条和第128条处理);
3、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实施的清偿(此为破产法第32条禁止的行为,依照第34条和128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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