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2、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履行临时监护责任。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履行临时监护责任一般不超过一年。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