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
一审程序中末参加
诉讼,而是直接在第
二审程序中参加诉讼的,应区别对待。l、如果第一审法院已告知其发生诉讼情况的,则不应允许。2、如果第一审法院未告知其发生诉讼情况的,应允许,但除了能与当事人之间在第
二审达成调解协议以外,应当将案件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以确保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上诉权。(二)、在第二审中发现第一审程序漏掉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追加。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与当事人之间在第二审达成调解协议,应当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三、民事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既反对本诉原告,也反对本诉被告,实际上是将本诉原、被告均作为被告,而使自己居于原告的地位,因而他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但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中,实际上存在两个诉讼,一是原、被告之间的本诉,二是第三人同原、被告之间的参加之诉,法院将本诉和参加之诉
合并审理时,必然出现
管辖权的合并,因而第三人不得提出
管辖权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