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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被告在法庭怎样发言

民事诉讼被告在法庭怎样发言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2-27 00:39:42 已帮助702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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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被告在法庭怎样发言

被告在法庭上怎么陈述


被告,原告在陈述方面是一样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原告的陈述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对他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承认。


2、原告提出的法律方面的理由以及反驳对方的法律理由,从而确定审理的基本方向。


3、原告就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辩驳。


4、原告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1)负举证责任的原告就主要案件事实的陈述;


(2)不负担举证责任的对他方主张事实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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