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原告在正式起诉之前肯定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心理准备,所以绝大多数的原告都希望法院立案以后能够尽快的安排开庭时间,可是开庭的时间,并不是以原告个人意志为转移的,没有正式开庭之前,原告还可以做一些其他的准备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