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办理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
同居关系. 二、同居关系的处理规定; 1、当事人起诉请求
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因一方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3、当事人因同居期间
财产分割或者
子女抚养纠纷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同居关系
子女抚养权适用
婚姻法子女抚养规定,子女抚养确认权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二周岁以下子女一般由女方
抚养。 综上所述,男方以
离婚名义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对没
结婚证离婚女方吃亏的说法是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