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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解除买房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约前向其收取一定费用是目前较为普遍的一种做法,并常被冠以“定金”、“订金”、“诚意金”等名称,但对如何返还没有明确规定。法律人士表示,买家要擦亮眼睛分清三类“金”。“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按照法律规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义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订金”与“定金”仅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履行的只作为抵充房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数返还。还有一个在中介与买房卖房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多有出现的“诚意金”,法律上却并没有诚意金之说。因为“诚意金”难退,我国不少城市已经明确表示,收取购房诚意金是违规行为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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