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
贪污、
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
缓刑》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一)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三)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四)属于
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
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五)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