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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按哪些顺序清偿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按哪些顺序清偿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而这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来说这也是可以的。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如果发生纠纷很难凭此处理。因此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没有书面借据或合同的,但双方都承认借贷一事的,可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存在。
2024-02-27 04:51:40 已帮助295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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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按哪些顺序清偿

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2、同一财产上既有抵押权,又有质权,还有留置权时,留置权最优先,其次是有抵押登记的抵押权,然后是质权。
3、如果抵押权未经登记的话,则仍是留置权优先,但是质权优先于抵押权,抵押权最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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