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在“照片”栏粘贴当事人半身免冠照片。根据《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第五十五条受理
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
管辖权;(二)要求
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当事人持有
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
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
子女抚养、财产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
结婚证;(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
身份证件。第五十七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
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
离婚证。《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填写。第三十九条结婚证的填写:(一)结婚证上“结婚证字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登记日期”应当与《
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相应项目完全一致。(二)“婚姻登记员”: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签名应清晰可辨,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三)在“照片”栏粘贴当事人双方合影照片。(四)在照片与结婚证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钢印。(五)“登记机关”: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