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离婚中,军产房可否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割,要看军队有无相关政策,并结合我国《
合同法》的相关原则来具体确定。 1、对于支付了市场对价的军产房。这种情况下的军产房是类似于
经济适用房来销售的,适用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在征得军队总后勤部的批件后可以将
房产过户登记给购买方,购买方从而获得房屋的完全产权。 2、对于支付了部分对价的军产房。也有这样一种情况,
购房者只需要购买军产房的部分产权,支付相应的市场对价,另外的部分产权在军队,在总后勤部。军队享有部分产权这样的军产房是涉及到一定的军队政策,对分割则更为严格,产权是一定不能分给非军人一方的,对于可参与价值分配的那部分只能给予非军人方配偶以相应经济补偿。 3、没有支付任何对价的军队营房。“ 营房”狭义上是指专供军队驻扎的士兵住房,广义上可以指代更大的范围,如军训中部队官兵任教官时住的宿舍楼也可以成为营房。所以很显然,“营房”在一定意义上相当于军队无偿提供给员工的“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