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想要调解的,直接与承办法官联系,说明要调解的意思,由承办法官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根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使当事人不申请调解的,法院也应该进行调解,如果一方不愿意调解、或调解无效的,法院才会根据双方的意愿、结合夫妻双方的感情情况来依法判决:如果双方都同意
离婚,或法院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则依法判决离婚;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婚,而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则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