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修订后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和《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
洗钱罪, 将洗钱犯罪的主观方面限定于故意是指明知是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情形(提供资金帐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之一的行为。洗钱罪的主要特征和构成要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