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非法占有财物结果的发生,需要行为人事实上占有(或控制)了财物,从而排除所有人对财物的支配。
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转移财物的行为,但是只是将钱包藏在了沙发底下。
钱包并没有完全脱离控制。
行为人在犯罪既遂的结果出现之前,自愿放弃犯罪,将自己的盗窃行为及窝赃地点告诉其朋友。
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上符合刑法关于中止犯的规定。
因此,属于犯罪中止。
此外,行为人经济困难一时有盗窃的想法,根据司法实践认定犯罪中止,符合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