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三类材料:
第一类证据证明该法院有管辖权的,比如在对方的户口所在地法院的,地要提供对方的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不在被告户籍地的起诉的,要提供被告在此地连续居住满一年的证明,管辖问题是立案要考虑的第一个问题,双方居住地不稳定的情况下,实践中通常依据民诉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来解决立案管辖的问题。
第二类是是必须提交的:即起诉书三份,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三份。
第三类:是可以在立案时提交,也可以在开庭时提交的材料,比如孩子的出生证明,感情不和的证据,通常包括家暴、与他人同居的等相关材料;财产类的证据通常包括房产证,合同,车辆行使本,以及争取抚养权和双方收入证明等证据。这些证据准备复印件一式三份。
最后,如果想申请财产保全,那在立案时可以一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