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题目的划定》第十五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之后,公司未向其签发出资证实书或者未将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哀求公司履行签发记载义务”; 第十七条规定“记载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公司股东向公司主张
股东权利,公司无相反
证据证实其哀求无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有限责任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治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形式认可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股东身份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可以依照前款向公司主张权利”;第十八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登记条例将出资人或者股权受让人作为公司股东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公司不予申请登记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享有公司股权并哀求公司履行登记义务。股东向公司主张权利,公司仅以其未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登记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以上就是对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入股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