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人民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每宗地收10元;
②企业、自收自支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m2(含1000m(1)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③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500m2(含2500m(2)经下每宗地收160元,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④城镇私房用于生产经营地土地使用面积在500m2(含500m(3)以下每宗地收90元,每超过100m2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
⑤城镇居民住房(私房)土地使用面积100m2(含100m(4)以下每宗地收18元,每超过50m2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5元。
另外对于民房遗留问题,根据淮政发[2003]131号文件:
超法定面积135m2以上部分按90元/m2收取;
2、交易服务费(苏价服[2004]13(1):
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不交纳此费用。
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的,按照土地交易面积向受让方收取1.2元/m2;
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向交易双方收取2.4元/m2,双方各承担一半;
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和抵押的,向交易双方收收取1元/m2,,双方各承担一半。
(2)对于土地使用证的办理,一般在涉及到房地产交房时是必须要处理的,但目前我们法律上明确规定取消了房产证和土地证,而统一发放不动产权证,但具体的办理程序是一样的,具体情况下可以向司法机关要求进行合法的处理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