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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征地补偿

广东省江门市征地补偿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2024-02-27 20:27:46 已帮助313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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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征地补偿

根据国土资源部两个新《规范》,房屋销售价格限制、销售对象、套型结构比例等条件将直接作为土地出让方案的重要内容。文件要求“充分披露土地出让信息,扩大市场形成土地价格的范围,加大用地成本”,是立足于从土地出让、使用的源头,落实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


2017年7月底,《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开始实施。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要求,今后各地征地补偿不得低于《标准》,否则将不予审批。《标准》把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20个地级以上市的县级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归入十个类别中,并编制了详细的《分类表》。每一类地区标准,再根据土地性质区分为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每一类地区,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分别为耕地99.45万元/公顷、园地76.50万元/公顷、林地30.60万元/公顷、养殖水面103.28万元/公顷。


《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需另计算。


具体征地流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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