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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单方面修改租赁合同

房主单方面修改租赁合同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2024-02-22 09:21:03 已帮助26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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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一)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八种事由: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不是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只有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才有法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本案不存在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二)《房屋租赁合同》可以约定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但是不得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根本约定的情形下,对方当事人才有权解除合同。有关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一方面没有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另一方面违背了《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因此,不能作为原告解除合同的依据。


(三)《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了承租人延期支付租金的法律后果。


租期届满以前,当事人一方随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当事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实践中,出租人为了防范风险,一般都会约定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定要具体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要特别注意有关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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