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
分居家庭
抚养费是很多人关泽度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规定,认为只要在婚姻不解除,所得的财产均为
夫妻共同财产,该观点忽视了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且当事人的约定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只是逻辑上站不住脚。第二种观点,从情理上看道理充足,最大的缺陷是缺少法律依据。
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父母一方不给付
子女抚养费,另一方只能以子女的名义向对方诉请给付子女抚养费,在处理婚姻的同时,以夫妻一方的名义追索子女抚养费,至少主体资格不符。因此,在目前法律对分居制度未作具体规定的时候,前两种处理方式均欠妥。只有第三种观点,兼顾了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婚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源于希望夫妻婚后能够共同进退、同甘共苦的良好愿望,以及
继承几千年来的传统风俗习惯,这也是我国法律调整
夫妻财产关系的一个基本原则。在夫妻分居期间,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缺乏内部调节机制,仅仅依照《
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对
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来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实难调整这种复杂的
家庭关系。正是现行的婚姻法的缺陷,让在分居期间事实上不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拥有法律上的共有地位,如果支持抚养小孩的一方向对方索取抚养费,则因为夫妻财产尚未分离而缺少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