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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道路交通法第68条第2项

福建省道路交通法第68条第2项
交通违章是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交通违章的违反可能给社会、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带来不便,对社会的管理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凡是车辆、行人违反交通管理规章制度和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随意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以及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均属交通违章。
2024-02-22 17:58:18 已帮助403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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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68条第4项罚款多少
您好,看当时信号灯情况,如果红灯亮起,您无权告他。以下是相关法律依据: 1、违章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2、罚款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3、现场收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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