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具体规定在上文内容中完整展现。同时在相关规定中民却讲述建筑工程的责任与义务,在行使时应当注意规范化 。在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中根据不同类型的设施工程有不一样的保修年限,其中基础设施工程的保修年限为合理使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