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首先,根据《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如果对方促成了该笔交易,那么你需要按照双方约定支付报酬,如果对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提供虚假情况损害你的利益,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其次,如果和中介公司约定只要谈到135万元,该诚意金就不退换,且双方签字确认,该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就要受到约束。最后,中介扣你的意向金2万,是附条件民事行为,如果确实卖方证实是135万可以成交。你在条件成熟后“不买此房”那是你违约,就无权要求返还。否则,可以要求返还。希望我的解答你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或微信联系。另外,你可与中介协商,在协商不成情况下,如果
证据充分,可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