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损失保险赔款计算 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时,赔款计算如下: 机动车损失保险赔款=(车损赔款+施救费用赔款) 车损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车损
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施救费赔款=(核定施救费 -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施救费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其中,核定施救费=合理的施救费用×本
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 2.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机动车损失保险赔款=(车损赔款+施救费用赔款) 车损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车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施救费赔款=(核定施救费-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施救费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其中,核定施救费=实际施救费用×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 (二)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赔款计算 1.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 2.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 低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 3.主挂车赔款计算 (1)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 主车应承担的赔款=总赔款×[主车责任限额÷(主车责任限额+挂车责任限额)] 挂车应承担的赔款=总赔款×[挂车责任限额÷(主车责任限额+挂车责任限额)] 挂车未投保商业险的,不参与分摊在商业三者险项下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2)挂车未与主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在挂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