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自抚养子女有利或不利条件的证明。
1、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2、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
3、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
4、如因对方拖欠债权人的债务,可向对方的债权人请求其出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5、如果对方经济困难,不利于继续抚养孩子的,可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见。
在夫妻离婚之后,若需要对孩子抚养权进行变更的话,此时也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行,而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变更的。毕竟在一方要求变更的同时,另一方并不见得就会同意。所以往往会闹上法院,这个时候自然就会对变更抚养权的条件作出审查,符合规定的才会判决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