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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股票罪



    依据《刑法》,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依据《追诉办法》,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刑事追究: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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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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