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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不被批捕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且要在法定的某种紧急情形下才可对其进行拘留。逮捕则需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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