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网站所有者,为避免自身权益被侵害,可对网站页面的文字、图片、视频等元素进行版权登记,保留创作过程的相关证据。同时,密切关注市场上是否存在仿站情况,发现疑似仿站时,及时收集证据。
(二)对于仿站者,应避免对其他网站的页面元素进行实质性相似的复制,不通过模仿知名网站整体风格、布局、功能等造成用户混淆,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在判定仿站是否侵权时,相关部门或人员要综合考虑页面元素相似程度、是否造成混淆、是否有主观恶意等因素,客观公正地做出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