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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欠债总公司有补充偿债义务吗

分公司欠债总公司有补充偿债义务吗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2-21 12:43:05 已帮助169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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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欠债总公司有补充偿债义务吗

有的。《担保法》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有类似法人对其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监他字第4号《关于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借款合同企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复函》指出:批发部作为柳州烟草分公司的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应由企业法人柳州烟草分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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