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诉讼仲裁专题 > 办案流程专题 > 律师仲裁员应回避的情形

律师仲裁员应回避的情形


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其他关系”是指:

(1)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2)现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或曾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且离任不满两年的;

(3)兼职仲裁员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曾在同一单位工作且离开不满两年的;

(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

(5)担任过与本案有关联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和代理人的;

(6)私自会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或者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7)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


  

最新修订:2024-02-22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