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隐藏掩饰犯罪所得中的“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形,认定需综合多方面情况,不以本人供述为唯一依据。
法律解析:
隐藏掩饰犯罪所得罪,“明知”是主观故意的核心要素。明确知道指行为人直接承认或有证据表明其清楚财物来源非法;应当知道则可通过客观事实推定,如交易价格过低、无正当理由协助转移且不核实来源等情况。在司法实践里,不能仅依据行为人自己的供述来判定是否“明知”,而是要结合其认知能力、交易对象、方式、财物特征以及案件其他具体情况综合考量。比如一个人经常以极低价格收购财物且不索要合法凭证,即便其不承认明知财物非法,也可能被认定为符合“应当知道”的情形。若大家遇到涉及隐藏掩饰犯罪所得相关的法律问题,或对“明知”认定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