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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不予受理

移送管辖不予受理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2-24 18:46:35 已帮助263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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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和移送管辖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一)不予受理的情形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

2、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4、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

6、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又起诉的;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中,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8、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请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

9、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

10、下列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二)送管辖必须具备的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综上所述,不予受理和移送管辖之间毫无关系,法院在不受理当事人诉求的情况下会直接驳回,而不是说把案件进行移送,即使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应该由当事人自己去提起行政诉讼,这个过程不是由人民法院替当事人去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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