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公司经营专题 > 公司经营纠纷专题 > 认缴制下的股东抽逃出资

认缴制下的股东抽逃出资

虽然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重大修订,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变革为完全的认缴登记制,股东出资不再有法定期限束缚,但是并不意味着股东无需出资。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股东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新修订:2024-03-04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