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的
监护人认定主要参照《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通常来讲,对于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以下有
监护能力的人依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
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需经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倘若对担任监护人存在争议,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来
指定监护人,相关
当事人若对指定不服,可向人
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当然,相关当事人也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并且法律规定,若没有依法具备监护资格的人,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符合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