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范畴里,现金交付这方面的
举证责任,大多由主张借款关系存在的
出借人来担负。
出借人得证明双方有借贷的合意,并且已经实际把借款给了对方。
可以借助提供
借条、转账凭证等这类
证据,来证实
借贷关系以及借款的交付情况。
要是仅仅只有借条,
借款人提出借款并未实际交付的抗辩,那么出借人就需要进一步拿出证据,证明已经实际交付了现金。
例如,能够提供
证人的
证言,以证明在借款的时候自己在场并且亲眼看到了现金交付的过程;也可以通过其他一些间接的证据,像借款的地点、双方的经济状况等,来综合推断借款确实已经实际交付了。
要是没法有效地拿出证据,就有可能面临借款主张不被认可的风险。